法律解析: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一档标准为1810元,二档标准为1610元,三档标准为1480元,四档标准为1300元;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一档标准为18.3元,二档标准为16.3元,三档标准为15元,四档标准为13.2元。
【法律依据】:
《辽宁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590元调整为700元;二类地区由480元调整为580元;三类地区由420元调整为5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6元调整为6.5元;二类地区由4.8元调整为5.3元;三类地区由3.5元调整为4元。
各市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省批准,2007年12月20日前正式实施。各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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