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应通过复查程序,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其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是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也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支持。
法律分析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拓展延伸
申请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进行复议的程序和要求
申请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进行复议的程序和要求是指当个人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存在异议时,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首先,申请人需要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明确表达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其次,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可能需要填写特定的申请表格,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申请人还需要注意复议申请的时间,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复议机构将会重新审查申请人的材料,并进行的评估和鉴定,最终发布复议结论。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复议机构的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或参加相关评估。最终,复议机构将根据复议结果作出最终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申诉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结语
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工伤职工可以对伤残等级结论提出不服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将进行再次鉴定,并作出最终结论。然而,工伤职工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性质,其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申请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进行复议的程序包括书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遵守时间。复议机构将评估和鉴定,并发布复议结论。申请人有权进一步申诉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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